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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运[2011]209号 2011年12月24日)

  时间:2012.0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措施》(铁道部令第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铁路段管线除中)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以下简称“接轨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保持“标准公然、法式通明、群体决议”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广州搬家网。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迷信公道、技术经济可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用线建立应当相符处所经济成长计划,与铁路新线扶植、既有线扩能改造和出产力结构劣化调剂相联合,增进铁路古代物流开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开明;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开货运基本举措措施布局规划,进步铁路货运范围化、粗放化水平。

    第六条 基础条件:

    (一) 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别情况的除外;

    (二) 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三) 技术标准和技术装备吻合国家、铁道行业有闭尺度和《铁路技术办理规程》等规定,满意铁路运输平安的请求;

    (四) 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和谐匹配;

    (五) 品类单1、设计远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散(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合设置,准则上50千米规模内只建设一处;

    (六) 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题目,有关各方已告竣一请安见;

    (七) 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用度等杀青协议;

    (八) 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经由过程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九) 申请单位注册资源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十) 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主要技术条件:

    (一) 专用线宜曲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代场(站);

    (二) 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量量、制约坡度、到收线及装卸线有用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婚配;

    (三) 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品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个别应当具有整列装卸和纵贯运输的技术条件;

    (四) 在忙碌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破交疏解,普通采取专用线下脱拟接轨铁路方案;

    (五) 设置装备摆设专业化、主动化妆卸机具;煤、焦冰或金属矿石等大批集堆装货色专用线,采取筒仓、拆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六) 根据需要装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偏载检测安装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装置调剂批示、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辨认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进铁路相应信息系统;

    (七) 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一)生产、加工、装卸、贮存和发卖危险货物的场所、堆栈等设施与铁线路路及车站(露货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对铁道路路安全庇护的有关规定。

    (二)职员麋集场合,大众设施,火源掩护区,交通场站关键、通讯支线,农田、天然维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执法、法规规定的其他场合、设施、地区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间隔,应当符合《危险化教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运输危险货物品类、危险性分析,启(托)运人资质,存储、装卸办法,消防、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测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卸机具,载运东西,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视频系统及收集通道,安全管理、应慢救济设备设施等,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矩》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久行技术条件》等规定。

    第九条 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法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一) 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因为接轨铁路改扩建引发的除外);

    (二) 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转变惹起运输组织方式转变的;

    (三) 现实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原接轨标准有重大变化的;

    (四) 功令、律例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依法封闭的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当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根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并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审查,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

    (一) 专用线未定期建成验收且在规按期限内未办理行政许可延期的;

    (二) 铁道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优化方案并重新申请的;

    (三) 本允许决议撤消已谦2年,且合乎从新申请前提的;

    (四) 原许可决定已刊出,依法可重新办理的;

    (五) 司法、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办理专用线接轨:

    (一) 下速铁路和乡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二) 铁路区间正线;

    (三) 依照规划不打点货运营业的车站或拟关闭的车站;

    (四) 接轨站及前方通道能力不能满意运输需求的;

    (五) 50公里范围内铁路货场等集(疏)运站能力可能知足拟建集(疏)运型专用线运输需要的;

    (六) 不契合法令、法例和铁道部划定的其余情况。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专用线勘探计划单元应该具有国度划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想、征询天分,存在铁路基建或更新改革名目事迹,正在同意的天资范畴内从业,没有得借用或归还天资证书。

    第十六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应当增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考证,对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名真不符的可行性研究呈文不得构造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专用线的特色编制,多方案比选专用线接轨站和接轨方案,推荐可以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力效益和节俭投资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用线名称及拟投资人、一切权人称号;

    (二) 专用线建设的需要性;

    (三) 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线路里程(既有线的线路、车站名称以铁道部正式颁布为准,新建铁路以开端设计批复为准);

    (四) 有确实依据的近远期货物品名、年度运量、运输径路,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五) 接轨地域铁路路网近况及规划情况;

    (六) 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才能剖析;

    (七) 接轨站运输概略、技术设备及能力应用情况,广州随车吊出租,既有及规划货场、专用线设备、运输组织情况及近3年到发品名和运量;

    (八) 专用线接轨方案(接轨面、接轨方法、线路数目及用处等)和线路品级、正线数量、限度坡度、最小直线半径、有用少、牵引圆式、牵引品质等重要技术尺度比选及推举意睹;

    (九) 专用线运输管理方式,接发列车、车辆与收、货色交代等运输组织方式和功课流程,运输、装卸能力顺应性分析,对接轨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十) 其他相关技术设备设置的主要原则及内容,包含信联闭设备、电化挂网范围、调理把持、机辆、货运、装卸等设备设备数量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方案;

    (十一) 专用线接轨配套工程实行方案;

    (十二) 区域路网图,关键图,运输径路图,专用线接轨方案表示图(A4或A3幅面彩色图),专用线1:2000仄纵断面比例尺图,接轨条件艰苦的还需附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图结合地区规划、重点地形画制,主要包括接轨站、货场和专用线设备近况及规划情况,新建(改建)专用线的走行线应当标注专用线线路里程、坡度、曲线半径等;装卸线应当标注线间距、坡度、曲线半径、有效长、用途及货运、装卸设备等;

    (十三) 其他须要阐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铁道部有关文件断定)组织专家对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工作由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根据需要组织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信息、打算、建设、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与合资铁路接轨的还应当有合资铁路公司的代表)加入。审查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踩勘,对专用线运输货物品名、近近期年运量、运输径路、接轨方案、装卸线设计方案、主要技术标准、运输组织形式、运输管理方式、货运装卸设备和接轨站改扩建等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书面回答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中所发问题及有关要求,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敷陈。修正后的可行性研究呈文经由过程专家技术审查后,铁路局出具能否同意接轨的意见(格式见附件2),并实时将有关信息录进专用线信息体系。铁路局技术审查和接轨意见履行内部会签制度。接轨意见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同意接轨的意见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拜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预分析报告均须列出危险货物详细品名,且各文件的品名、运量及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分歧。

  第四章 申请与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专用线接轨,应当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是企(事)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备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门原件按次序装订成册,同时附全部文件的PDF格式电子文件):

    (一) 减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格式见附件3);

    (二) 企业法人(或不法人单位)业务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法人分收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受权书(原件)。申请单位注册本钱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申请单位注册本钱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其他局部借需供给项目投资构造及投资起源证实;

    (三) 可行性研究呈报(鉴建本,单独成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名章,内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工程咨询单位资历证书”;

    (四) 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有效书面意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五) 当局部分对专用线项目扶植的审批(批准、存案)看法(电厂项目应当已国度能源局核准或已归入备选项目目次);

    (六) 有权限的环保部分出具的情况影响讲演审批意见;

    (七) 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批意见;

    (八) 有权限的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意见;

    (九) 有权限的地皮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盘预审文件;

    (十) 申请人背铁道部出具的投资、保险治理和准期建成的许诺函原件;

    (十一)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便铁路局在专用线接轨技术检察意见中所提的题目及有关要求做出的书里答复意见原件;

    (十二) 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的相干协定(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或需改制既有专用线时);

    (十三) 办理伤害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还应当提供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陈说原件(独自成册);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的业主名称要同一。因企业更名等原因招致业主名称纷歧致的,还应当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名文件。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专用线接轨的申请和投递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背责审查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负责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专用线接轨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有效、符正当定情势的,应当受理,并将全部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道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根据国家、铁道行业标准和铁路技术政策、《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网规划、货运基础举措措施布局规划和铁道部有关专用线接轨的规定等对可行性研究陈述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解释来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是不是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克不及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引导批准,4simg.sinajs.cng,广州白云搬家,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伸刻日的来由告诉申请人。专家评审、方案论证及优化调整等所需时光不盘算在上述限期内。

    第二十七条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布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接轨许可证,已有接轨许可证的专用线仅发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建设与开通

    第二十八条 专用线取得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应当拜托具备响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发展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专用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严厉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由被许可人和铁路局独特组织审查,审查意见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开展下阶段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用线建设波及占用、租用铁路资产(地盘、专业设备、建造物、林木等)的,被许可人应当与铁路局就所涉及铁路资产的所在、性子、数量、代价及权属等有关成绩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经有权限的单位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专用线应当由具备响应铁路施人为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专用线形成接轨铁路调换设计或改造的,应在行政许可前,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解决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用线应当在铁道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3年内建成验收。未在有效期内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原行政许可自动生效。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实现行政许可批复的全体工程内容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在行政许可建设有效期内组织验收,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铁路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入。专用线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以行政许可决定书、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为依据。验收及格后,将验收陈诉报铁道部运输局立案。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验收及格,铁路局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有关安齐协议、运输协议,制订相关的运输管理作业细则,铁路局下达专用线开通电报,并抄报铁道部运输局。验支分歧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不得部离开通或常设开通。

    第三十四条 专用线开通后,铁路局依据专用线所有权人的开办运输业务的申请和该专用线接轨许可证及铁路局专用线开通电报,按规定告诉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后创办运输业务。

    第三十五条 背反专用线接轨管理规定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现实运量依照专用线所有权人与铁路局签署的协议履行。

  第六章 延期与变更

    第三十七条 需延期建设的专用线,被许可人向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提出延期申请讲演。讲述内容包罗:专用线行政许可建设有效期届满时间、建设进度、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不能如期竣工的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等。

    专用线建设可延期1次,延持久限不跨越2年。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延期建设的专用线,铁路局应当实天懂得工程停顿情况,核实原因,深入研究专用线接轨优化方案,出具包孕工程希望情况、完成投资情况、残余工程内容、申请报告核真相况、方案优化和延期倡议等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持铁路局出具的赞成延期书面意见,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已超越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申请延期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和符合以下要求的部门原件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同时附PDF格局电子文件):

    (一) 加盖被许可人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两) 被许可儿停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专用线接轨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四) 向铁路局提出的延期申请报告原件;

    (五) 铁路局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原件;

    (六) 专用线施工方案示用意(彩色A3幅面);

    (七) 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查,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的专用线,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刊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名称变换、企业改造或转让专用线产权的,应当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管理行政许可调动。变动名称的应提交工商部门注销文件;企业改制的应提交当局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让渡专用线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让渡协议。

    第四十二条 果客不雅起因需变革原接轨计划的,应当重新举行可止性研讨,铁路局停止技巧检查后,按专用线改扩建实行行政许可脚绝。

  第七章 经管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铁路局应当按照有利于充足施展路网能力、有益于吸引货源、有利于提高谋划效益、有益于地区经济社会生长为目的,兼顾斟酌既有线、新建铁路、主要关键货运基础设施布局等,体例局管内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领导专用线接轨工作。

    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应当参加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和开通经营等各阶段工作,静态控制工程进度,催促被许可人降实施政许可批准的技术方案,踊跃推动设计、施工等工作,实时更新专用线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上报专用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意见、验收申报等文件。发明违背行政许可决定的行动应当实时禁止。

    第四十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对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进行监视检讨。呈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当撤销许可:

    (一) 申请材料不实在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 私行变更接轨方式、接轨标准的;

    (四) 被许可人未经存案转让产权、应用权的;

    (五) 专用线治理凌乱,存在严重平安隐患,已按要供整改的;

    (六) 因被许可人原因产生特殊庞大、重年夜铁路交通事变的;

    (七) 专用线接轨后实践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行政许可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八)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被撤销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合法手腕获得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应当登记专用线行政许可:

    (一)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

    (二) 被许可人在法定期限内中断建筑专用线的;

    (三) 被许可人撤除专用线的;

    (四) 被许可儿停业的;

    (五) 被许可人被依法停止死产、运营的;

    (六)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对被撤销或刊出行政许可的专用线,铁路局应当采用线路封锁办法,并停办其运输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伙铁路接轨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卖力说明。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4日起实施。《对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铁运函〔2007〕714号)同时废除。

  附件1: 铁路专用线取国铁接轨许可证

  附件2: 关于××专用线在××线××站与国铁接轨的意见

  附件3: 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13641336

  版权全部 中华国民共跟国铁讲部 京ICP备10009636-2号

  技术支撑: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铁道部疑息技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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