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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案的代理意见q,seo论坛

火灾案的律师代理意见
我念把之前做的案子的资料放在这里,主如果怕时间久长了轻易丧失,以是我在我常往的处所尽可能复制一份.别的,也让大师看看.
这是2002年3月21日火灾案的一审代理意见.有些少,延误各人的时间了.
代理词
审讯长,合议庭:
山东XX状师事件所接收Z市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的拜托,指派我担负L某诉S公司财富侵害抵偿胶葛一案的诉讼署理人.庭前,我对本案举行了过细的调查研讨,经由过程明天的法庭调查,联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提出以下代办看法:
1、Z市消防直属大队(高新)公消【2002】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责任认定书")依法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法庭应当对本案原始证据材料依法独立审考核实,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1、《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事项只能制订司法:(七)民事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根本制度".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来说,无疑是民事基本轨制调剂的范围.因此,确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必须根据功令的规定.在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令受权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确定,也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以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条件.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制作的"责任认定书"在性质上只是国家行政治理部门的一项行政工作,并且是一项"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事情,其本身并不直接或直接拥有民事执法效率,更无权回避国度司法检查."行政权"和"司法权"是性量判然不同的两种权利,不容混倄.因此不经过司法检察法式,直接以"责任认定书"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针对公安消防部门是不是有权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势断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题目,公安部曾专门就此作出过批复.《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平能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批复》(2000年3月20日公复字〔2000〕3号)明白指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感化而作出的结论,其自己并不肯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自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畴".公安部作为造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其对自己所作文书性子的说明应当是讲明了其制造本意.该批复声名公安消防部门无权对当事人设定民事权力义务与《破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相同等并已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选》2000年第6期,这无疑表白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具备司法领导意思.
从证据的角度而言,"责任认定书"应当是一种传来证据,其证据效力要低于据以作出该结论的原始证据材料,如果其他证据足以颠覆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则应根据证据法则不予采信.关于这一面,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告诉》第4条中对相似问题作了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讲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闹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疑,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该司法解释建立了一个法律划定规矩,即人民法院对判定书、认定书等证据,在审理范围内有权进行审查确认.这一精力,无疑也应看成为确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司法审查中位置与作用的标准.
2、从行政法学的实践看,如果技巧问题的结论是在没有事实根据、认定事实过错或者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有违法或滥用权力的情况下作出的,这就不再是纯真的技术性争议与事实问题,而属于法律问题.正如好国有名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所言:"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是可有证据左证,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没有证据左证的裁定就是独断的、不法的."因此,既然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固然有权对公安消防部门据以作出行政处分行为依据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基本的事实依据进行审查确认.
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就不属于统一法律部门.仅就民事诉讼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葛案件时,应当依法对案件中的原始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认,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未经司法审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直接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即使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相一致,也不能直接援用其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3、本案的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籍身存在严重瑕疵.其行文中的要害词语使用不规范,可以根据不同的理解做出两种完全相反的抵触解释.并且其结论没有确切的证据佐证.
该责任认定书"初步认定此火灾是由于违章倒装丙烯腈,致使hh引发火灾."一句,既可以理解为"倒装丙烯腈的整个活动属于违章活动",也能够理解为"在倒装丙烯腈的活动中,倒装活动本身并不违章,但在其操作过程中有违章行为",以上两种理解的差别无比之大,直接导致该责任认定书实用的法律依据呈现凌乱,该公函缺乏必须的法律严正性.
假如将其懂得为"正在倒拆丙烯腈的运动中,倒装活动自身其实不背章,但在详细操纵过程当中有违章止为",则要根据调查的究竟,对比有闭划定确认现场操做职员的详细操纵行动是不是存在背章.然而在本案中,依据公安消防部分存档的本初考察资料所得出的论断,却取该义务认定书的结论完整相反.明显,该火警事变责任认定书是自圆其说的.
如果将其理解为"倒装丙烯腈的整个活动属于违章活动",则必须从有关法律律例、部门规章、行业标准中找到限度车与车之间装卸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依据.代理人在接受拜托后,翻阅了大批的标准性文件.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尺度GB12268-90和《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的分类,丙烯腈的编号为32162.对该化工产物的运输装卸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平安经管条例》、《途径危险货物运输办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矩》、《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等行政法例、部门规章、行业标准中,都没有制约车与车之间装卸的禁行性规定.并且本案中使用的装卸装备相符国家规定的防火要求,两辆车本身也是符合运输丙烯腈法定前提的车辆,如果在装卸作业中严格履行操作规程,车与车之间装卸就是属于正常的装卸作业.可见,将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理解为"倒装丙烯腈的整个活动属于违章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周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的原始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相一致,也不能直接引用其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本案无关.
两、关于本案的基本领实.
1、本案发生的布景经由.
2002年3月14日,S公司向吉林化工公司丙烯腈厂(以下简称吉化公司)付出银行承兑汇票130万元,购置了吉化公司丙烯腈200吨.厥后S公司与L某告竣运输条约(口头协定),由L某从吉化公司为S公司运输丙烯腈至Z市.提货方式为:S公司向吉化公司提供L某的车辆号码等资料,L某凭车辆营运手续直接到吉化公司提货,S公司不派人提货、发货.运费付出方法为:货物运到后,凭提货时的过磅单并经S公司再次过磅计量确认货物没有缺少后,按照吉林至Z市每吨400元的价钱领取运费(单方有履交运输合同的通例).以上事实证明,S公司并不限制L某的运量,只是根据运量的几收付运费,L某有权决议装载货物的数量.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43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羁系之下,不得超装、超载".2002年3月18日上午11时23分,L某的汽车(乌E-28251)通过凶化公司化肥厂汽车衡的计量,在标定最大总重量42吨、载重量17吨的黑E-28251汽车上,L某装载了47.78吨丙烯腈,使该车总重达到了74.02吨,超载32.02吨.(L某的车是白岩斯太我CQ4260T型牵引车改装的,该牵引车的阐明书标明:列车最大总品质42吨;该车的养盘费是按载重量17吨的标准交纳的).至此,L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有意违法超载.
2002年3月20日朝6时L某的槽车达到Z市.由于该车重大超载,其所运输的货物无法在S公司提供的60吨汽车衡上计量.一直不能打点货物交付手绝.由于L某的车标定最大总重量42吨,如果不违法超载,60吨汽车衡完全可以知足其计量要求.等候12小时后,在L某几回再三要求下,17时30分许S公司赞助接洽了C某用鲁C-64499号槽车(以下简称"C某车")辅助L某分装货物,以便计量后管理交付手续.介入分装货物活动的S公司和C某两方都是无偿的.因此L某是导致分装倒货活动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并且也是该活动的唯一的受益人.
2002年3月20日17时50分许,有关人员开始筹备从L某的车向C某的车上分装货物的设备.18时05分许,正式开始分装.约10分钟后在C某的车顶部起火,数分钟后引燃了L某的车,并福及S公司的办公楼、大门、北堆栈等处,造成了两辆汽车、全部货物、以及S公司的其他财产的庞大损失.
2、分装倒货时有关人员的具体操作行为.
在分装倒车的过程中,L某的雇员A打开了L某的车上的进料口盖,并打开了车上的放料开关.L某的雇员B打开了L某车罐顶上的人工浑洗口(行业术语简称"人孔").C某的雇员朱好亮打开了C某车罐顶上的人孔,并把输料塑料管放进了C某车上的人孔内.S公司的工作人员杨志庆等人卖力安装防爆泵、接通电源和安装接地装置.
这一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02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对L某的询问笔录第4页:"问:你们车罐上面的口盖怎样是敞开的?答:是我们打开的.";(2)2002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对王璟的询问笔录第2-3页:"问:事先你干甚么?答:倒料之前我把我车上的罐盖打开的.问:请你把当时卸料的过程讲一下?答:那时S公司的职工从南方车库内接通电源,推过泵和抽料塑料管子接好后,我打开了我车上的放料开关,开始倒料,Z市那辆解放141罐车的司机把他车上面罐顶的盖打开的,而后又把倒料泵上的塑料管放进了他车上的罐口内.".(3)2002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对王琨的询问笔录第2-3页:"问:你的车罐顶上的人孔是谁打开的?答:是我打开的.".
3、关于本案的技术操作规范.
1、关于防火呼吸阀的功效与作用.
本案中发生事故的两辆槽车都具有运输丙烯腈的法定条件,车上都设备了防火呼吸阀.我们从最一般的防火呼吸阀解释书看它的作用和功能.
以XZ-50型为例,该呼吸阀的使用仿单表明:1、XZ-50型弹簧呼吸阀主要用于油罐内油里变更时的小呼吸及所产生的油料消耗.2、此阀装在储油量不超过75立方米的油罐上.3、当进油,或罐内油料受热收缩,蒸气压力删大超过规定正压4000mm水柱时,出气正压阀盖开放,将罐内蒸气呼出.四、当出油,或罐内温度降低油料热缩,罐内气体压力削减超过规定负压100mm火柱时负压阀主动打开将空气吸入.5、阀的出进口上装有铜丝网以预防阀被尘埃梗阻和火星进入油罐内部.
可以看出,防火呼吸阀的主要作用就是在装卸作业时均衡槽罐内的气压,又能使槽罐内部的油料与外界的空气隔断,达到防火的目的.
2、国度对化教危险品装卸作业的强迫性要求.
根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交通行业尺度JT3145-91,以下简称《装卸作业规程》)第5.4.1节罐(槽)车集装液体装卸请求:第5.4.1.1条"装卸前应答罐(槽)进行检查,必需契合以下要供:d.罐(槽)体与车身必须松固,罐(槽)盖必需周密;"的规定,在卸车过程中宽禁开启车顶的装料口、野生荡涤口,应当使用车上装备的防火呼吸阀操作.
4、招致C某车起水、销毁的起因,应该由案中人C某承当责任.L某跟S公司均不责任.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的原始证据材料,起火现场没有火种.导致起火的独一可能就是在运送过程中的丙烯腈与金属罐体磨擦发生的静电所发生的火花,碰到挥发的丙烯腈与氛围构成的爆炸性混开气体酿成的.这一原因与Z市消防曲属大队(下新)公消〖2002〗第002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开端认定起火部位是倒装丙烯腈的束缚半挂车(鲁C-64499)上的丙烯腈的人孔处,由于丙烯腈罐为敞开式,以致挥收的丙烯腈与空气造成爆炸性混杂气体,逢静电产死的火花而爆炸引发火灾"的认定结论是分歧的.
1、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现场调查,惹起静电火花的原因是不测身分,本案当事人均没有责任.
根据静电学道理,seo论坛,只有有分歧原子构造的两种物质的摩擦运动,就会产生静电.接地线的感化就是要将摩擦产生的静电通过导线引入大地,使带有静电的物体的电位势与大地相称,达到排除静电的后果.从迷信地角度讲,完全打消正在发生摩擦活动的丙烯腈与金属汽车罐体上产生的静电是不成能的.因此国家对易燃物品的装卸有严格的操作要求,以使静电的迫害下降到最小的水平,即使如许依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根据现场的录相材料和两边当事人的陈说证实,本次火灾事故产生时,两辆汽车分辨从三个接地装置上衔接了地线,所使用的防暴泵也专门连接了地线.S公司的接地安装是长年应用的牢固装置.在该公司运营数年以去,公安消防部分没有对其使用的接地装置提出任何存在事故隐患的认定.因而该装置是保险牢靠的.并且处置本次火警事故的公安消防部门出有对接地状态提出任何题目.S公司杨志庆等人在操作进程中严厉实行接地线的装置操作规程,接天状况杰出.而且L某也停止了检讨(2002年3月22日公安构造对L某的讯问笔录第2-3页:"我便站在我车的后尾看着把地线插上,用足踩了两下,我就站在那女").
从科学的角度讲,在装卸过程中产生静电是不行避免的;本次事故中的接地操作情况也吻合消防平安规定;火灾现场也没有其他火种.因此,对静电火花产生的原因可以消除报酬身分的影响.
2、根据本案的基础事实部门的证明:在分装倒车活动开始之前,C某的雇员墨好明挨开了C某车罐顶上的人孔,并把输料塑料管插进了车上的人孔内.根据《装卸作业规程》的规定,以上的操作行为都属于违章操作.恰是这些违章操作行为,导致槽罐内的丙烯腈与外界的空气混合产生了爆炸性混合气体.
因为起火部位是在C某车的车顶罐心处,果此,对起火的原因,案外人C某应当承当重要责任.L某和S公司均没有责任.
5、制成L某的车起火,并且形成货色尽年夜局部益掉和S公司其余产业丧失的原因,应当由L某启担责任,S公司没有责任.
根据《装卸作业规程》的规定,装卸前应对罐(槽)进行检查,罐(槽)盖必须严稀.也就是道,L某在卸车时必须封闭车上的全部口盖,使用防火呼吸阀操作.但是,L某一圆在开端卸车前就翻开了车上的一切口盖.《装卸作业规程》第5.4.1.5条规定"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亭".在本次火灾事故中,L某及其雇员擅离操作岗位,在起火后没有实时封闭车上的出料口阀门,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展.
本次事故中使用的防爆泵的设想流速为240公升/分,根据公安机关对本案中操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记录,在抽料10分钟后C某的车顶部开始起火.明显,已抽到该车内的丙烯腈数目应为:240公升/分t10分=2400公降,也就是说,起火车上的丙烯腈只要2吨多.根据询问笔录和现场的录相资料证明,发惹事故的两辆车相距超过6米.在正常情形下,火情从起火部位C某车的车顶背四处分散,要引燃L某的车必须经由过程焚烧连接两车的防爆塑料管的管壁能力实现(管内无氧气供给不会熄灭,不能直接经过管内物资将火引进L某车的槽罐内),如果L某的车在卸车时使用防火呼吸阀作业,就会使槽罐密闭,在开始起火时至火势舒展到其车身前L某及其雇员实时关闭车上的放料口阀门,L某车内残余的超过45.5吨丙烯腈将始终处于密闭状况,不会与外界空气打仗,也不会与火种接触,会直接躲免火势的进一步扩大.但事故发生时,王璟、王琨和L某即时弃车翻墙逃窜,没有关闭其车上的放料口阀门,这一擅离任守的差错行为造成了车内跨越45.5吨丙烯腈从放料口喷鼓燃烧,流淌的起火液体多达45.5吨以上,引燃了S公司的办公楼、大门、和天井内的其他财产,消防部门出动25辆特种消防车才将大火毁灭.
L某车上的放料口阀门是操作十分简洁的铝合金球阀,开关这类阀门时,只需将阀门的脚柄扭转90度就可以到达开关的目标.全部过程可以说只要不到一秒钟.
对于L某一方擅离操作岗位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02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对王璟的询问笔录第2-3页:"问:卸料过程中您在那边?在干甚么?问:卸料过程中我就在现场和我们一块同来的两人谈话",证明L某及其雇员没有一人严守其车上的放料口阀门.(2)2002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对L某的询问笔录第3页:"未几会就听到一声音,火就起来了,当时火不大,没有多少分钟又响了一下,火就漫我的车上了,这时候咱们都跑了,是车后跳墙跑的",证明其时L某及其雇员有充足的时光关闭其本人车上的放料口阀门.
根据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应具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起首,S公司的职工杨志庆等人在安装、使用防爆泵的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且,起火部位也不是从防爆泵处开始的,而是在C某的车上起首激发的.在本案中,S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其行为与损害效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上他们也没有过错.因此,S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任何民事责任,S公司当然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对于L某来说,他和他的雇员违背了《汽车伤害货物运输、装卸功课规程》的制止性划定,存在守法性;那一行为是致使起火和火势舒展到他的汽车上的间接原因,即该行为与伤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联,并终极导致了S公司的货色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主不雅上,L某在卸车进程中没有使用防火吸吸阀,或是由于该装置已损坏不克不及畸形使用,那末他有坚持车辆状况无缺才干承运危险品的责任而已履行该任务,大概是因为他为加小装车时罐内的背压避免破坏罐体而成心没有使用防火呼吸阀,不管何种原因,他在主观上皆是有错误的.因此,L某的行为完齐合乎个别侵权行为的形成要件,应当承担响应的平易近事责任.对于L某汽车的损得应当由L某自信其责,对于S公司的货品损失和其他财产损掉,他应当承担赚偿责任.
六、L某是导致分装倒货活动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并且也是该活动的唯一的受益人.退一步讲,即便不斟酌L某在本次火灾事故有过错,作为受益人,他也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本案牍件基本领实一节曾经证了然以下事真:(1)L某违法超载是其小我私家居心行为;支货人供给的计量用具没有瑕疵,由于L某车标定最大总分量为42吨,如果不违法超载,60吨汽车衡完全能够满意其计量要求;不分装倒车,L某就无奈过磅计量,不能将货物验收托付收货人.(2)S公司和C某(鲁C-64499车主)参加分装倒车,是无偿的.
以上事实充足证明:在分装倒车活动中,L某是唯一的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法公例多少成绩的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独特的好处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遭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赐与必定的经济弥补."之规定,作为受益人,L某应当在自负其过错损失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对S公司财产损失的经济抵偿责任.
7、再退一步,如果既不考虑L某的过错责任,也不考虑其受益人的身份,对于在他承运的货物没有交付收货人之前发生的灭失,L某也应当依法承担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
分装倒车的目的是为L某运输的货物进行计量提供方便,在分装倒车过程中就发生了火灾事故,隐然货物一直没有进行计量验收.不计量验收,收货人就不能确定运到的货物不存在短少和掺水等质量问题,就不能接受货物,这时候的货物确定没有交付.《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物证明货物的誉损、灭失是因弗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质或者公道消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酿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的正常道理,该311条的"运输过程中",是指"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结束时止"(《新合同法实务全书》上册,第342页).本案中L某运输的货物一直没有交付S公司,应当属于运输过程中.加上本案的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货物本身的做作性质、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符合《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条件,广州荔湾搬家,L某应当承担承运人对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其自己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更无权请求别人赔偿.
综上所述,在本次火灾事故中,L某的违法超载造成了分装倒车,是分装倒车活动的责任人;在分装倒车过程中起火后,对可能防止的损失,由于其有心违章行为和渎职行为,造成了45.5吨以上丙烯腈灭失的损失和S公司其他财产损失,L某应当依法承担S公司的全部损失.L某的车辆损失是其本人的错误行为和失职行为导致的,理当由其自己自负其责.对于S公司而行,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该当承担任何平易近事责任.因此,要求国民法院依法采纳L某的全体诉讼恳求,并依法判令L某赔偿Z市S有限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中遭遇的全部损失.
以上意睹请合议庭采用.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李庚20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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